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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不能将任何一方的利益绝对化——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

         

摘要

记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各界有很多争论,其中一个焦点就是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有人认为条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过于宽泛,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公共利益能够清晰界定吗?rn薛刚凌:应该说,公共利益本身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法律术语,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下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不完全一样.也就是说,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这在学界是有共识的.在房屋拆迁中,有人认为凡是有商业利益参与其中的,都不是公共利益,这样界定明显偏窄.我认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有一个灰色地带,在这一灰色地带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共存.城市建设中有的是纯公共性的项目,像公路、文化设施等基础设施;有些则属于混合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需求,同时由私人开发商开发,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开发商也获取了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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