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华会计学习 >浅谈企业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浅谈企业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摘要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捐赠资产事项必然涉及相关联的两个方面,一是对外捐赠资产,二是接受捐赠资产。继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之后,2003年8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印发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这两个文件分别对企业发生的捐赠等事项的所得税政策和会计处理及其纳税调整作出了新的规定。其规定最主要的变化表现在:改变了过去对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捐赠的纳税和会计处理采取内外有别政策。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对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都要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限既然统一规定为受赠当期,那么核算内资企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未来应交所得税就没有必要再使用“递延税款”科目,但捐赠与纳税两个时点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因此,以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待转资产价值”过渡科目仍有必要保留,而且现在同时适用于内资企业核算待转的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下面,笔者结合上述两个文件,谈谈变化后的企业捐赠资产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方法。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