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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海上货运代理人不当选任无船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对货运代理人不当选任无船承运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是相对于实践的具体情形,条文含义就显得模糊而于法律适用上发生困难。文中试图运用法解释学和相关理论对条文含义进行阐释,以期能有助于实践中适用该条文,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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