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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出资连带担保责任的审查与适用 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为视角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千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设立后,股东出现抽逃出资行为,发起人对该抽逃出资部分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存在不同理解。本文拟从发起人的特征入手,分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发起人出资连带担保责任的阶段性特征,提炼发起人出资连带担保责任的审查要点,阐明抽逃出资的构成与民事责任,以期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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