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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实践费”该不该收

         

摘要

<正> 刘某、高某夫妻均是企业中学的教师,95年8月21日因工作调动时,被该企业强行收取每任教一年150元的培养实践费。刘某、高某分别在该企业任教13年和12年。共计收取“培养实践费”3750元。刘、高不服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查明事实后,仲裁委裁决为:企业退还刘某、高某的培养实践费3750元。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培训》 |1996年第4期||共页
  • 作者

    辛江;

  • 作者单位

    新疆石河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劳动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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