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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能否避免驳回获得注册

         

摘要

<正>常有商标申请人在商标遭遇驳回之后来咨询,申请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后能否克服驳回获得注册?本文引用已有案例和大家探讨一下申请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的问题。申请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主要是指申请商标含有缺乏显著特征的部分,申请人放弃对该部分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由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组成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同时,《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著录项

  • 来源
    《中华商标》 |2021年第10期|65-67|共3页
  • 作者

    陈伟莉;

  • 作者单位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商标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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