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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通用名称的司法认定--以“相关公众”认知为视角

     

摘要

要旨:商品通用名称与商标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而对显著性的认定则基于“相关公众”的认知。在判断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基础,结合时间范围、地域范围、主体范围等认定要素予以综合考量。案情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陈麻花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互旺公司)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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