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商标 》 >最高法院认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飞人”本人对“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最高法院认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飞人”本人对“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摘要

<正>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最高法院依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