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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及解决机制研究——以乔丹诉“乔丹”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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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案例引入:乔丹诉“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2

(二)主要争议焦点

(三)截然相左:同类案件不同判决

1.“IVERSON”商标案

2.“MICHAEL JACKSON”商标案

3.“TRUMP”商标案

(四)审理现状:判断对应关系和知名度的标准存在差异

1.判断特定名称与名人之间对应关系的标准不同

2.名人姓名知名度的认定存在差异

二、商标权与姓名权产生冲突的影响因素

(一)内在因素:商标与姓名在构成要素和功能上发生重合

1.商标与姓名在构成要素上体现相似性

2.商标与姓名在功能上具有相似性

(二)主要根由:姓名权的特殊性及商业利益的驱使

1.姓名的特殊性

2.商业利益的驱使

(三)直接原因:主张在先姓名权的依据较为分散

1.我国解决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立法现状

2.现行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3.小结

三、解决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域外经验

(一)美国:直接保护模式

1.模式阐述:公开权制度

2.救济方式

3.评价

(二)英国:新设权利保护模式

1.模式阐述:商品化权

2.救济方式

3.评价

(三)德国:统一权利保护模式

1.模式阐述:姓名权的两分法

2.救济方式

3.评价

四、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统一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裁判标准

1.确立稳定对应性的判断标准

2.坚持主客观方面相统一

(二)解决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具体措施

1.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

2.建立强制性的利益分享制度

3.灵活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4.借鉴公开权制度:以经济补偿为主、撤销为辅

五、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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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商标权与姓名权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乔丹诉“乔丹”案作为典型,由于案件自身的复杂性以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使得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意见不一,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权利冲突问题展开研究。 本论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引入乔丹诉“乔丹”案,总结概括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即争议商标“QIAODAN”的注册是否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通过梳理“IVERSON”案、“MICHAEL JACKSON”案以及“TRUMP”商标案,发现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由于对应关系的判断和对知名度的认定存在差异,从而导致类案不同判的情形。 第二部分是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问题的原因分析。笔者尝试从商标与姓名在构成要素和功能上发生重合、姓名权的特殊性及商业利益的驱使、主张在先姓名权的法律依据较为分散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旨在为第四部分解决方法的提出奠定基础。 第三部分以美国、英国和德国为例,介绍解决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域外经验,具体包括美国的直接保护模式即公开权制度,英国的新设权利保护模式即商品化权制度,与德国的统一权利保护模式即姓名权的两分法,结合案例分别阐述这三种模式下的救济方式,并对此进行评价,为我国此类权利冲突的解决提供参考。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细致剖析,试图对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其一,应当统一裁判标准,确立稳定对应性的判断标准以及坚持主客观方面相统一;其二,解决此类案件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建立强制性的利益分享制度;灵活适用“不良影响”条款;以及借鉴美国的公开权制度,以经济补偿为主、撤销为辅等。 第五部分为结论部分,除了完善立法以及行政制度外,企业自身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制定正确、合理的商标战略,积极开展品牌创建;同时,自然人尤其是名人亦要加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创设姓名商标,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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