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一、案例引入:乔丹诉“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2
(二)主要争议焦点
(三)截然相左:同类案件不同判决
1.“IVERSON”商标案
2.“MICHAEL JACKSON”商标案
3.“TRUMP”商标案
(四)审理现状:判断对应关系和知名度的标准存在差异
1.判断特定名称与名人之间对应关系的标准不同
2.名人姓名知名度的认定存在差异
二、商标权与姓名权产生冲突的影响因素
(一)内在因素:商标与姓名在构成要素和功能上发生重合
1.商标与姓名在构成要素上体现相似性
2.商标与姓名在功能上具有相似性
(二)主要根由:姓名权的特殊性及商业利益的驱使
1.姓名的特殊性
2.商业利益的驱使
(三)直接原因:主张在先姓名权的依据较为分散
1.我国解决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立法现状
2.现行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3.小结
三、解决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域外经验
(一)美国:直接保护模式
1.模式阐述:公开权制度
2.救济方式
3.评价
(二)英国:新设权利保护模式
1.模式阐述:商品化权
2.救济方式
3.评价
(三)德国:统一权利保护模式
1.模式阐述:姓名权的两分法
2.救济方式
3.评价
四、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统一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裁判标准
1.确立稳定对应性的判断标准
2.坚持主客观方面相统一
(二)解决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具体措施
1.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
2.建立强制性的利益分享制度
3.灵活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4.借鉴公开权制度:以经济补偿为主、撤销为辅
五、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