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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欧共体普通法院重审F1商标案判定申请商标不应予以注册近日,欧共体普通法院对于2012年5月欧共体法院发回其重审的F1商标异议案作出判决,支持了FOL公司的诉讼请求。2004年4月,RL公司(Racing-Live SAS)申请注册共同体商标(图一),使用在第16、38、41类的与一级方程式比赛有关的一些商品或服务上。2005年5月,FOL公司(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使用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三件F1文字商标(英国、德国注册商标,还有一件指定法、德、西班牙等国的国际注册),以及一件共同体图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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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商标》 |2015年第1期|88-8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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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D95;D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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