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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经过“合法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摘要

《商标法》[1]第三十一条中的"在先使用"除需要符合注册商标公开、真诚的要求外,还必须属于合法使用,否则放任未注册商标的任意使用从而获得对抗他人注册商标的在先权益,既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冲击,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破坏。

著录项

  • 来源
    《中华商标》 |2014年第6期|28-32|共5页
  • 作者

    袁相军;

  • 作者单位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商标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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