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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租回方式下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与涉税分析

     

摘要

售后租回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在售后租回方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买主同时是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本,在出售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现金,而租金则是分期支付的,从而获得了所需的资金;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找了一个风险小、回报有保障的投资机会.在这种方式下,“销售”仅是一种方式,“筹资”是最终目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的规定,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都应该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本文针对承租人在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方式下的会计处理和涉税问题分析如下.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年第11期|52-53|共2页
  • 作者

    刘高鹏;

  • 作者单位

    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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