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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属于行政处罚

     

摘要

案件来源一审: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20)皖0881行初4号二审: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行终147号裁判要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中标无效决定、不予退还保证金决定及记录不良行为并向社会披露决定均不属于行政处罚。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作出行政行为应当有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故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以《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仅依据招标文件及投标人签署的《诚信投标承诺书》而作出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决定,欠缺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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