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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标通知书生效后拒签合同的法律后果--与陈川生、李显冬、沈玥同志商榷

         

摘要

2021年第3期《中国招标》发表了陈川生、李显冬、沈玥的文章《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思考》(以下简称“陈李沈文”),文章引用了我对中标通知书生效后拒签合同法律后果的归纳,有三种观点:第一,违约责任说。这一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则明确为到达中标人)后,合同即告成立,因此,中标后拒签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缔约过失责任说。这一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尚未成立,此时仍处于合同订立阶段,中标后拒签合同的,违反诚实信用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三,预约合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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