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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能否要求恢复党籍

     

摘要

1993年,某县纪委根据群众举报,对时任该县医院院长王某(中共党员)的有关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王某的主要错误事实有:一是在任职期间,通过开假发票等形式贪污公款8856.14元;二是在建个人私宅期间,采取多买少付或无偿索取等形式,未付或少付木材、水泥等物资款11227.96元。在接受调查期间,王某将上述款项全部退赔。1993年8月11日,该县纪委经研究决定给予王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王某留党察看到期后,一直未曾向县纪委要求恢复党员权利。在留党察看期间,他也未参加任何组织活动。由于各种原因,该县组织部门在王某留党察看处分到期时,也未主动对其作出恢复党员权利或开除党籍的结论。2006年8月,现从事个体经营的王某找到该县纪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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