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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任追究的几个问题

     

摘要

情形与内容之间的关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九条以原《规定》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为基础,结合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重新归纳列举了应当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七种情形,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贯彻落实;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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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监察》|2011年第18期|48-5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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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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