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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上的优先抚养权——对《收养法》第18条的理解

         

摘要

<正>案例一:李某是黑龙江省某地的村民,父母都是残疾人,家境贫寒, 2000年和同村的姑娘刘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2005年一天,李某外出途中突遇车祸身亡,留下妻子独自抚育年幼的孩子,还要赡养身体残疾、已经失去劳动能力的公婆,生活非常艰难。

著录项

  • 来源
    《社会福利 》 |2007年第6期|56-57|共2页
  • 作者

    孙文灿;

  • 作者单位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社会事务处;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婚姻法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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