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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探讨

             

摘要

@@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现代农业、服务广大农民和建设和谐农村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被认为是农村经济的体制创新,在全国各地迅猛发展.然而,由于相关立法的滞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造成在注册登记、签订合同、销售产品、申请贷款、承担责任等方面遇到各种法律障碍.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社会组织》 |2008年第6期|36-38|共3页
  • 作者

    符信新; 张仁萍;

  • 作者单位

    南京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

    江苏;

    南京;

    210019;

    南京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

    江苏;

    南京;

    21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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