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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箱发生货损的责任承担

         

摘要

原告:科技公司被告:货运公司案情回放2007年2月,原告委托被告将一批锁芯由上海港运至台湾地区台中港,收货人为YP公司。原告根据被告指示,于同年2月8日将货物直接运至MS公司的仓库,MS公司签发货物进仓确认书,表明完整无损地收到货物。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船检》 |2009年第4期|108-109|共2页
  • 作者

    汪洋;

  • 作者单位

    上海海事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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