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保安》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摘要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作出了规定: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