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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摘要

<正>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关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贯彻执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经营B股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办理B股保证金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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