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关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的批复

关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的批复

     

摘要

<正>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 B 股经纪业务资格的请示》(华龙交易[2002]18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外资股经纪商的业务资格,该资格自我会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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