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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纠纷案件地域管辖法律适用探析

     

摘要

存单纠纷案件地域管辖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直接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第2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两个司法解释条文的适用,进而引出新法旧法如何适用、是否构成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等一系列问题。实际上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条文所体现的“法定履行地规则”和“特征履行地”规则,并非完全对立排斥,而存单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确定地域管辖则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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