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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45条评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摘要

《民法典》第145条在适用范围上未区分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该条中的“纯获利益”是指只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带来法律上的利益,未使其承受法律上的不利益。中性行为应否比照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不可一概而论。间歇性精神病人未发病期间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有效。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表示既可以向相对人作出,也可以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应享有追认权。在善意相对人已作出催告的情况下,应排除其撤销权。关于当事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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