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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刑假释庭审实质化的几点建议

         

摘要

长期以来,书面审理是减刑假释案件的主要审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模式;中央政法委于2014年1月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要求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公布的《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审理方式。这一系列规定和意见的出台使得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更为公开和透明。但是,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仅仅做到审理形式上的公开和透明还是不够的,还应当以法庭为中心,对案件开展实质性的审查,使庭审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然而,目前的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对案件处理的实际影响非常有限:一方面,作为“权利享受型的程序运作过程”,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很难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对抗式诉讼格局。事实上,在90%以上的减刑假释案件庭审中,检察机关都未曾提出过异议,而且也很难提出异议。这是因为,驻监检察室力量单薄,不可能亲自接触每一个服刑罪犯,其对服刑人员情况的了解,主要还是通过执行机关提供的材料,而出庭的证人本身是由刑罚执行机关提供,自然不可能发表与刑罚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相左的意见。最有力的监督来源于不同利益主体的彼此制约与抗衡,由于减刑假释案件庭审不存在利益对抗的诉讼主体,也就很难对案件本身开展实质性的审查和监督。由此看来,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实质化的路径仍有待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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