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房地产》 >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责任承担

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责任承担

         

摘要

以登记为成立前提的抵押权,若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根据生效的抵押合同,债权人享有登记请求权与债权担保权。抵押人相应地负有协助履行登记与最高额保证义务。若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当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抵押人主张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抵押人应以履行清偿责任时抵押物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著录项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