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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

         

摘要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月5日,曾某以原告黄某的代理人的身份与第三人赖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赖某。同日,买卖双方向被告申请前述房屋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提交了转让及权属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房地产买卖合同、委托公证书、完税凭证、原土地房屋权证等申请材料。登记机构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办理了该房屋的权属登记,主要内容如下:权属人赖某,房屋产权来源为2006年1月5日购买,房屋价值270578元,建筑面积95.26平方米。2006年1月18日,赖某领取了土地房屋权证。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房地产》 |2015年第10期|50-51|共2页
  • 作者

    黄雄鸣;

  • 作者单位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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