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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借贷民事活动设定抵押的审查要点

         

摘要

在登记实务中,工作人员最常见的抵押是因向金融机构借款而设定的抵押,而由于担心登记风险,对非金融机构借贷之外的抵押则存在一种排斥心理。按照《担保法》第二条及《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在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登记部门不能受理此类抵押登记,但是此类抵押登记该如何办理、如何进行审查确实困扰着一部分登记工作人员。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房地产》 |2015年第5期|47-49|共3页
  • 作者

    汪春燕;

  • 作者单位

    武汉市房产交易和登记发证中心;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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