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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行政行为的效力具有先定性

         

摘要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第3期刊登了一篇《行政行为的效力具有先定性》 (以下简称《效力先定性》一文),作者首先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梳理中重点阐述了行政应急原则,既而从行政应急原则论述了合法行政行为的三特征,然后又从行政行为的三效力说出发论证了行政行为的效力,并最终推导出支持文章开头所引用案例的倾向性观点,即认为《这份限期整改指令书有效吗》一案中A县安监局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有效,接收案件移送的A县质监局可以据此对A医院违法行为进一步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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