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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摘要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及管理活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区、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用房和附属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及场地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维护、修缮、整治并提供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工作:负责省属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服务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和公共代办性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特定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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