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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及其波动机理研究——基于最优契约设计视角

         

摘要

文章基于最优契约设计视角,剖析了地方政府的最优环境规制及其波动,并讨论了当地居民作为第三方引入的作用。首先,利用委托代理模型构建了以地方政府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并满足地方政府和企业激励约束条件的最优环境规制契约,该契约表明当保持地方政府高环境规制水平时,地方政府和企业处于同等地位,根据各自的收益分配来决定责任分担的比例,并与二者各自获得的中央政府的奖励比例一致,同时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生产活动和环境保护活动都不进行经济激励。其次,讨论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在中央政府强力介入、环境污染事故影响减弱和影响完全消失三个典型时期的周期循环波动及其机理,结果表明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由于中央政府的强力介入,地方政府选择高水平的环境规制,这时企业生产努力水平和产量都较低,但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概率也最低;当环境污染事故影响减弱时,地方政府即使无法获得额外收益,也会通过相对降低环境规制水平来增加企业产量,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概率随之增加;当环境污染事故影响完全消失后,地方政府为获得额外收益和完成中央政府的经济考核,会选择低水平环境规制,企业的产量达到最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概率也最大,直至环境污染事故再次发生,进入下一轮的环境规制波动周期循环。再次,将当地居民作为第三方规制引入地方政府环境规制中,得到包含第三方监管的最优环境规制契约,最优契约的关键就是地方政府要确定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对当地居民的收买成本,第三方规制的引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烫平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的波动。最后,从解除地方环境规制部门与地方政府的隶属关系以保持地方政府环境规制部门独立性、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以保持企业独立性和建立包含当地居民或者社会团体的第三方环境监管组织三个方面提出减小中国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波动、实现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最优契约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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