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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的聚酯薄膜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摘要

cqvip:据商务部消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112月28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仍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7号和2003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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