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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实践中的运用

         

摘要

为了防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23条规定了禁止权利冲突的内容。这一规定是2000年修改《专利法》时新增加的内容。然而,随后国务院颁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对如何具体运用这一条款作出了限定性规定,使得《专利法》的上述规定几乎被架空,致使业内人士对《专利法》这一修改的积极意义产生了怀疑。实践中,应当怎样理解和执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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