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包装 >浅议我国商品包装与说明文字存在的问题

浅议我国商品包装与说明文字存在的问题

     

摘要

国家语言文字通用法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应当以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为基本用字.另外.《关于在商标图样和商品包装上加注汉语拼音字母的联合通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8年9月30日发布)和《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