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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立法十八年(下)

     

摘要

新中国的公证制度是借鉴前苏联公证制度创立形成的,并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发展历程。建国初期至1959年,为新中国公证制度的初创时期。1959年至“文革”,为公证工作停滞期,除基于国际惯例办理的少量涉外公证外,国内公证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证工作得以逐步恢复和发展。1982年国务院出台了新中国第一部公证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之后,《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等法律对公证的功能、业务领域、法律效力等相继作出了规定。1993年以后,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公证体制改革开始启动。2000年7月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公证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我国公证事业由此进入了深化改革和全面发展的新时期。自《公证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截至目前,全国已建立公证机构3162个,比1980年增长了5倍;公证从业人员2万多人,比1980年增长了15倍;年办证量超过了1000万件,比1980年增长了110多倍:公证事项的种类已达到200多种;每年办理290多万件涉外公证,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公证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出台公证法典,以巩固公证工作改革成果,进一步规范公证活动,发挥公证特有的预防纠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立法机关经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法》终于出台了。《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它的颁布实施具有革故鼎新、继往开来的重要意义。以《公证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必将进一步发展、完善,公证的独特作用必将得到进一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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