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公证 >非精神疾病丧失意思能力(1)人的财产处分公证

非精神疾病丧失意思能力(1)人的财产处分公证

     

摘要

@@ [案情回顾]:rn陈某(女)因颅内出血而陷入重度昏迷.家人为抢救陈某用光了所有积蓄,万般无奈之下,丈夫潘某愿将其与陈某共有的一间楼房向银行抵押贷款救治陈某,银行需潘某提供有法定代理权的有效证明,潘某随即向我处申办公证.我处出具公证书证明"申请人潘某是关系人陈某的丈夫,是关系人陈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但因种种原因,潘某向银行贷款未成.潘某转而以转让其与陈某共有房屋的方式为陈某筹集医疗费,并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收取买方定金5.5万元.在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潘某和买方向我处申办房屋转让协议公证.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公证》|2009年第9期|37-40|共4页
  • 作者

    马平;

  • 作者单位

    浙江省临海市公证处;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