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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房产处分为例谈我国认领制度之缺失

     

摘要

@@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越来越多的父母在购置房产时将房屋权属人登记为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在子女成年以前拟处分该房产,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往往要求父母共同出具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声明书并办理公证,这一要求对于婚生子女而言操作上并无困难,但笔者在工作中遇到过非婚生子女房产处分案例,最终因无法提供父母双方的声明书导致交易双方诉诸法院.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公证》|2010年第2期|22-24|共3页
  • 作者

    吴林颖;

  • 作者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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