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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孤儿继承案看公证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中的应用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笔者在执业中遇到一个案例,小A的母亲在其9岁时去世,生前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均留给小A继承,未处分动产。小A的父亲近期突发疾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据说其父生前炒股为业,应该遗留有存款和证券资产,只是不知道存在哪些金融机构中。小A现年16岁,阿姨舅舅均不愿意做小A的监护人,小A父亲的老家在广东,小A很小来沪,不清楚其父方面是否还有其他亲戚。由于小A尚未成年,为了保障小A的利益,申请法院指定小A住所地居委会作为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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