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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可转移接续“大门”洞开

     

摘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公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将能够跨地区跨省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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