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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42号

     

摘要

苏政办发〔201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动的浓厚氛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省以上劳模(含省劳模、部劳模及享受同等劳模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省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省劳模春节慰问金由每人500元调整为1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支出,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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