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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22号 《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的理解与参照——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具有可诉性

     

摘要

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其推选经过、裁判要点、需要说明问题等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推选经过及其指导意义该案例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经集体讨论,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意见。行政庭经审查认为,本案例明确了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的可诉性,进而将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情形进行了完善,该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相关答复为依据,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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