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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法秩序与主观利益之协调——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之完善

     

摘要

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学界尤其是宪法学界的研究成果是一个积极肯认。依据既有的规范依据,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功能定位于确保法制统一。然而规范层面的客观法秩序倚重与实践运行中的主观权利诉求呈现出内在的紧张关系。在各方学者积极探讨如何设立宪法审查机构,如何完善程序,怎样进行宪法判断的过程中。改革推动者存在走向本土模式和域外经验的杂糅风险,容易在无统一价值指引的前提下,在具体制度改革设计时陷入困境。因此,我们有必要重返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功能探讨,厘清“法制统一”的客观法秩序保障功能,立足实践吸纳对主观权利保障的程序要素,在当前审查机制下依据功能预设进行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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