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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性认识

         

摘要

行政处罚中,行为人因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并无认识,甚至在主观上确信行为为法律所允许的现象并不少见。刑法将此种认识错误定义为违法性认识错误,并归入独立的责任阻却事由,且根据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而做出予以免责或减轻刑罚的处理。这种制度设计背后体现的是责任主义与预防原则在此问题上的调和。上述认识对于处理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性认识问题同样有所助益。我国《行政处罚法》在修订后虽然未纳入独立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条款,但“首违可不罚”等规范以及学理上渐次形塑出的应受处罚行为的整体判断框架已为违法性认识在行政处罚中提供栖身之所。通过体系定位、判定基准和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的探讨,违法性认识问题同样应嵌入行政责任的判断体系中,由此来推进责任主义在行政处罚中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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