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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交替:实务反思与规则塑造

     

摘要

实务中对占有的交替的把握存在较大分歧,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比较突出,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明确的判断规则。理论上用于解决这一问题的双重控制说空有形式结论,却无实质说理;先占取得说针对的是无主物,适用范围很窄;管理义务说则无法说明注意义务的产生根据。在明确财物的原占有人丧失占有的前提下,才有必要讨论占有的交替。特定领域的管理者之占有并非恒定的状态,会随着场所封闭性的变化而改变,故应以行为人行为时为基准来进行确认。在完全封闭的特定领域,由于管理者对该领域内的财物存在排他的事实性支配,可以肯定占有的交替。在不完全封闭的特定领域,能否肯定占有的交替则需要考量事实性支配的强弱以及占有意思的程度,前者虽因个案而异,但场所的封闭性程度、支配的核心区范围、抑制第三者占有的特别措施是不可忽视的判断资料;后者则需要联系事实性支配的程度相对地确定,在事实性支配弱的情况下,只有存在明确的占有意思,才能肯定占有的交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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