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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社会服务企业化运营探索与实践

         

摘要

我国《高教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大学具有教学、科学研究和为社会服务的功能。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校其主要职能又有所不同。“二战“后,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运动波及各个国家和地区,高职教育已占据了高教的半边天,并经历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与变革,其服务目标也进行了多次调整。但就我国而言,高职院校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其社会服务职能的判定及实现尚未得到明确定位,所以目前高职院校社会服务的职能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如何发挥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职能,对高职院校本身和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校的探索与实践,笔者认为社会服务企业化运营是提升高职院校社会服务能力和效果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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