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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设计创新

         

摘要

常纪文在《环境保护》2016年第19期撰文认为,监测、监察、许可、执法四权既有协调又有分置是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试点改革在体制设计方面的创新。在环境监测机构的改革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级环保厅(局)任免;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这样,可以保证环境监测工作不受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力量的干扰,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在环境监察机构的改革方面,虽然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采取双重管理,有一定的工作独立性,但是此次改革还设立了更为独立的环境监察机构。试点省份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通过向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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