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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并非都能认定为工伤

         

摘要

朱某系江苏省盐城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员工。2016年4月20日,税务师事务所派朱某至业务单位接洽所得税审计工作;4月21日0时55分左右,朱某遇到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此后,税务师事务所向人社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将朱某因工外出期间的伤亡确认为工伤。人社部门受理了申请,经调查发现,朱某在4月20日下午17时左右已经完成工作任务,回宾馆办理入住手续后与同事一起吃饭,饭后又去KTV唱歌,在次日凌晨时分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此认定朱某死亡情形不构成工伤。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8年第7期|48|共1页
  • 作者

    陈诚;

  • 作者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社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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