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摘要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现转发给你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要依照该通知规定,配合法院做好审理、执行工作。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