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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三点意见

         

摘要

<正> 目前,处理医疗纠纷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对医疗事故的认定、鉴定机构、鉴定的程序和事故处理等方面做了规范,它与当时我国执行的医疗事业福利制度相适应,然而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疗制度,为此提出以下几方面思考。一、明确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过程是比较专业、复杂的过程,要给医疗事故做较准确完整的界定,是解决纠纷的首要问题。现行《办法》中对医疗事故的定义存在着矛盾,适用时易产生冲突。比如《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第3条进一步明确: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的死亡、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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