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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否时刻游走于犯罪边缘?

         

摘要

@@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七条增补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因为涉及到医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格外引起业界关注.该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卫生产业》 |2009年第6期|18|共1页
  • 作者

    罗俊华;

  •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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